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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4月份有一笔未开票收入, 5月15日前未申报纳税,现需补开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问:请问5月1日以后,涉及到税率为17%和11%的业务,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4、问: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5月1日前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 5月1日税率调整后收到的工程款需开具发票,请问发票开具时应如何确定税率?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问:听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出新规定了,请问现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吗?
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6、问:我公司是出口企业,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7、问:我公司是销售抗癌药品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可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问:我公司属于外贸型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我公司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还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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