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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请问5月1日以后,涉及到税率为17%和11%的业务,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问: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5月1日前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 5月1日税率调整后收到的工程款需开具发票,请问发票开具时应如何确定税率?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问:听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出新规定了,请问现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吗?
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4、问:我公司是出口企业,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5、问:我公司是销售抗癌药品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可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问:我公司属于外贸型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我公司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还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7、问:我公司是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听说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请问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问:我公司今年5月份新购入一台设备,价值300万元,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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