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咨询中心

在线咨询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咨询内容:
    
1、问:我公司是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听说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请问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问:我公司今年5月份新购入一台设备,价值300万元,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问:请问2018年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5月1日以后,公司原已按17%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退货,请问红字发票应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问:我单位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获利,请问之后获利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问:我企业2017年度没有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新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请问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一条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又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7、问:请问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文件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142号)相关规定,对于原征税率为17%,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7%,以及原征税率为11%,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1%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 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可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及互联网+便捷退税信息系统下载查询。
8、问:我们是税务师事务所,请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担任另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站: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电话:0571-87635288 浙ICP备1601857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479号


技术支持: APP定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