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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在境外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在当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境内的总公司想要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限额,请问以前年度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的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余额可结转抵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问:我公司2017年度发生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请问其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可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问:我公司现从事出口业务,采用美元结算,请问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问:我单位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请问认定后有效期几年?到期后,应在何时复审?
答:有效期五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5、问:我公司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2016年度收入?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问: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请问应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7、问:我公司在2017年度支付了咨询费,但没有取得发票,当时直接记入了当年管理费用,今年3月初刚拿到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8、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请问应如何抵扣?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电子发票)。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电子发票)。 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方式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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