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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在2017年处置固定资产时,发生了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请问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问:如果我公司5月1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之前销售的货物被退回,请问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
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问:如果我公司5月1日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补开5月1日之前发生的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还是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问:如果我公司5月1日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还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问:如果我公司5月1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仍有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6、问:我公司从事货物销售,因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达到了80万,在2017年10月登记成为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问: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即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程)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请问应怎样选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大类?
答: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如各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均无实质性错误,出口企业应作独立判断,选择较为合适的商品大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在难以区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其中供货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的商品大类开具。
8、问:我公司为出口企业,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查询到某货物出口退税率为零,请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视情况而定。 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栏为0,分两种情况: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栏均为0,表示该货物内销环节和出口环节均免税;二是“征税率”栏为适用税率,“退税率”栏为0,此类货物属于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上述货物都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开具发票时,第一种情况要选择“免税开票”选项,第二种情况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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