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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今年我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听说会影响我公司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是这样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因此,如果贵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问:我公司在邮政部门订购了《环球人物》杂志,邮政部门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杂志订阅属于邮政报刊发行业务,按照现行规定,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第七条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3、问:听说我省正在推行实名办税,请问具体的推行步骤是怎样的?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实名办税系统的推行设立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浙江省国税系统将开展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开发完善互联网信息采集渠道。过渡期内以下五种类型纳税人: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业务: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以及发票领用、缴销时,需实行实名验证。 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的全部涉税业务均须实名办税。
4、问:我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具体认定流程详见文件第三条。
5、问:我公司今年因违规排放被环保部门罚款两万元,请问是否会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件自2015.07.01生效。
6、问:我公司上月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及时缴纳税款产生了欠税,本公司之前正常业务留抵税额还有很多,请问是否可用留抵税额来抵减所欠税款?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因此,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7、问:请问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8、问:我单位是跨省经营企业,请问能否在国内其他省市办理涉税事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文件规定,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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