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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听说现在针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问:我公司本月收到华数公司开具有线电视收费的免税发票,请问该项收费是否属于免税,此张发票是否正常?
答:正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但须注意的是,该项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所以,收到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发票是免税属于正常情况。
3、问:我公司是提供鉴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刚刚拥有了自开专用发票的资格,现在想转让公司名下的一处商铺,被告知不能自行开具,请问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遇到该情况仍需要前往地税分局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如单位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仍需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问: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
答:在发票进行确认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5、问: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是否需要验旧?税务机关对作废和红字发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答:调整发票验旧方式后,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自行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
6、问: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会汇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进行去重,不会出现重复抵扣问题;但为了避免引起纳税人的混淆,建议纳税信用A级、B级及营改增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快捷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7、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予购买方。
8、问: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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