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符合条件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2、问:听说今年纳税信用评定级别有了新变化,是真的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从 2018年 4月 1日起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问:外国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小汽车,申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符合条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问: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第一联发票联和第四联注册登记联需要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5、问:现在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填写商品编码,请问原开票系统未升级开具的发票上没有填写编码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中提到,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6、问:我公司拟采购一辆新能源汽车,请问目前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7、问:我公司于2018年1月初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已从租赁方取得租赁该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8、问:我公司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一定要到机构所在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就近向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的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经批准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经省国税局批准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