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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外国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小汽车,申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符合条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问: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第一联发票联和第四联注册登记联需要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3、问:现在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填写商品编码,请问原开票系统未升级开具的发票上没有填写编码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中提到,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4、问:我公司拟采购一辆新能源汽车,请问目前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5、问:我公司于2018年1月初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已从租赁方取得租赁该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6、问:我公司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一定要到机构所在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就近向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的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经批准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经省国税局批准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7、问:我公司拟从事境外飞机票的销售代理服务,请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8、问:我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自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答:从2018年2月份开始符合条件可自行领购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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