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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企业将一块承包土地出租给农户用于蔬菜种植,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2、问:听说外经证取消了,请问我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是否也无需进行报验缴销了?
答: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3、问:听说从今年10月份起外经证都取消了,那企业以后异地提供服务是否都无需再开具外经证?
答:是的,无需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因此,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
4、问:我公司为中小企业,今年贷款项目损失有抵押物,但还没有被拍卖,该部分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分情况在拍卖或变卖后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5、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后的季度申报表中,把本应填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一列中的数据填在了“货物及劳务”一列中,事隔一年后,我公司接税务部门通知申报表填写有误,需要重新填报,并进行补税退税流程,同时还需交纳一年的滞纳金,请问该项操作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
答:纳税人因申报表填报错误导致系统自动产生应征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贵公司该项情况属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这一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6、问: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 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问:请问我公司在嘉兴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否需要汇总到杭州总公司缴纳?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嘉兴分公司应在嘉兴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由杭州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与是否独立核算并没有关系。 6.我公司委托运输公司为其他单位运送货物,路上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都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发票(汽油费开具专票,通行费开具普票),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我公司的销项税额的抵扣?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贵单位若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问:我公司收购蔬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的3%的专票,请问应按照3%还是11%的税率进项抵扣?
答:按照11%的税率进项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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