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请问公司发生的房产装修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装修的不动产超过原值50%的,需按上述文件内容分期抵扣进项。
2、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初在向单位A购买了一套住宅,单位A的这套住宅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采用了简易计税的方法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我公司现在(即2016.5.1之后)将该房屋再销售出去,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问:我企业将一块承包土地出租给农户用于蔬菜种植,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4、问:听说外经证取消了,请问我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是否也无需进行报验缴销了?
答: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问:听说从今年10月份起外经证都取消了,那企业以后异地提供服务是否都无需再开具外经证?
答:是的,无需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因此,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
6、问:我公司为中小企业,今年贷款项目损失有抵押物,但还没有被拍卖,该部分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分情况在拍卖或变卖后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后的季度申报表中,把本应填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一列中的数据填在了“货物及劳务”一列中,事隔一年后,我公司接税务部门通知申报表填写有误,需要重新填报,并进行补税退税流程,同时还需交纳一年的滞纳金,请问该项操作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
答:纳税人因申报表填报错误导致系统自动产生应征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贵公司该项情况属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这一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8、问: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
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