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咨询中心

在线咨询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咨询内容:
    
1、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听说企业用个人写的收据也可以做成本扣除了,那我是否可以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了?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体工商户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须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问:我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货物300万,提供服务220万,合计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需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3、问:我企业为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现在合同延期了,是否需要办理延期手续?
答:需要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了,我单位已经领用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18〕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发票和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5、问: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是否可以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一条规定: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属于该文件目录中的行业的,可以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6、问:我单位为事业单位,取得了一块土地用于建造办公楼,取得土地时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如果属于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土地是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取得土地时可以免征契税。如果属于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承受的土地要照章缴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三条: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注:1.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如果属于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土地是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取得土地时可以免征契税。如果你单位属于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承受的土地要照章缴纳契税。
7、问:我公司购入了一套房屋,房屋的成交价格中包含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那么我公司计算缴纳契税时是按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计算契税,还是按剔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计算契税?
答: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8、问:我于2018年5月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没有给予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购置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也需要按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分站: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电话:0571-87635288 浙ICP备1601857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479号


技术支持: APP定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