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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目前浙江省最新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2、问:我公司以赊销方式购买了一台单位价值300万的设备,设备是在2017年10月到货的,款项实际支付在2018年9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不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问:我公司在2018年的时候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对于14年的时候的亏损,可以往后结转几年?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问:我单位为一家个体餐饮店,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请问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把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5、问:我是一名培训老师,在给其他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后获得报酬,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可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6、问:书籍的出口退税率今年有没有调整,现在是多少?
答:自2018年9月15日起提高至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规定: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7、问:我单位是金融机构,9月份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单户授信不超过80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8、问:企业招收残疾人员工,申报个税的时候享受了个税优惠,是否需要向分局提交备案资料?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只需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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