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开展了研发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按75%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问:我企业在2017年12月份购入一台单位价值400万的设备,销售方在2018年1月开具发票,税前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问:我公司在杭州本地承接建筑工程,现收到对方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问:我公司为出口企业,现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想申请变更管理类别,需要多久能评定完毕?
答: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5、问:我公司是图书批发企业,2018年2月的时候销售了一批书籍,因为之前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这一优惠到期且没有出新文件,公司就这个业务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6、问:企业8月份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购买的一批货物现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部分退回,该笔进项如何处理?
答:需要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7、问:企业自成立以来没有报过税也没有申领过发票,现需要办理注销问是否有简易办理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但若企业不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如开业超过3年),则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8、问:我公司领过发票,但未实际经营,未开过发票,无欠税及罚款,是否可以在10月份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不用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贵公司不符合清税证明免办条件【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但若贵公司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在网上公告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是否有异议”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后,将根据贵公司情况进行回复。
贵公司因已领用发票,若确实未实际经营,也未开过发票,需先将发票缴销,并在45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未处理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将回复“无异议”,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各职能部门回复确认贵公司是否可以简易注销。如可以简易注销,则无须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