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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2017年7月1日后,我单位收购一批药用植物,一部分用来委托加工中成药,一部分用来生产中药饮片,都是按11%进项抵扣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7月1日以后,您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用来自行生产中药饮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11%,用来委托加工中成药的进项税额可抵扣13%。如未分别核算,则只能按照11%进行进项抵扣。
2、问:2017年7月1日以后,我单位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农产品专票,我单位是否按13%抵扣进项?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同时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纳税人情况不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分为3%、11%、13%抵扣进项。
3、问: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药用植物的描述,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3%(7月1日以后为11%)。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优惠税率,按17%。 因此,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纳税人销售中药饮片按11%征收增值税,销售中成药按17%征收增值税。
4、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完以后有一个税收风险提示按钮,是不是一定要点击?有了提示是否一定需要修改?
答: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5、问: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时候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什么附表A107014只有一栏数字能填写?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6、问:我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业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如您单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即可享受以上优惠。
7、问:我公司是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现在有一部分担保业务因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资金,需由我公司代为偿还,请问公司代偿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这些代偿损失,需要先冲减已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请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是否可以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
答:在扣除标准内的可以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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