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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员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付款为公司采购了一台空调,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支付的支付宝账户为个人账户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问: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申请使用二维码技术开具发票,该项技术服务收费吗?
答:纳税人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下载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发票助手软件不收费。
3、问:杭州的建筑企业在绍兴发生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预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问:饭店开具餐饮发票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企业开具发票内容时据实开具“餐饮费”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5、问:在超市购买了许多商品,种类较多,请问超市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内容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6、问: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必须要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无需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
7、问: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 问:我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环保局处以罚款,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加收滞纳金。请问所缴的滞纳金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由于本案例中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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