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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听说有新的政策规定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限延长到360天了,请问公司最近收到的几份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适用新政规定?
答: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仍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公司取得的7月之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可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2、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请问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但需注意的是,你公司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预售时已在地税部门缴纳了营业税,今年交房时客户要求换开全款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应客户要求换开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4、问:我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养护,请问为客户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要按照哪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5、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安装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6、问:我公司是杭州市西湖区的建筑企业,到建德市提供建筑服务,请问是否需要在建德预缴税款?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该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
7、税务总局最新解答12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热点问题
1.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该通知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8.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9.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11.企业为员工缴付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12.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芯片研发的企业,于2014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017年10月期满,请问2017年度我公司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因此,您公司在2017年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需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新的证书,否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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