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 问:我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环保局处以罚款,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加收滞纳金。请问所缴的滞纳金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由于本案例中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3、问:我公司是杭州的企业,现在要到桐庐做一个工程项目,听说现在不用办理外经证了?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杭州企业到桐庐做工程,不再需开具《外经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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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我公司通过深港通取得香港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参照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优惠?
答: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问:我单位是一家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听说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在税收上是有优惠政策的,请问有哪些优惠?
答:主要是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有优惠。但服务对象和核算要符合文件的规定才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75%,那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与原来一样吗?
答:是的,与原来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第五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7、问:我公司已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到科技局认定科技中小企业?
答:企业可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主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具体评价方法详见文件相关条款。
8、问:我公司是一个小型加工企业,招收了2名下岗工人,请问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