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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1.我公司是一家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二季度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二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我公司是广东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二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季度销售额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3.我是上海一家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税2019第13号通知第一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二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我公司是福建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0年5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6.我在湖北省武汉市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预计销售额15万元。请问在二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小超市二季度的总体销售额预计在15万元左右,您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我公司是在北京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40.4万元(含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40万元[40.4/(1+1%)=4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8.我公司是重庆市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同时我公司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在计算填写第8栏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第8栏应填写40万元[40.4÷(1+1%)=40]。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9.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50万元(=10+4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5万元(=5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2万元(=10×2%+4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万元(=10×1%+4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10.我在总局网站上看到近期有个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文件,文件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想问下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11.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12.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13.我是山东省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吗?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预征率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度。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4.在疫情期间减收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15. 在疫情期间免收一定期间(有几天或者一个月或者几个月)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答:疫情期间免征租金的房产,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应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一些地方出台了免租金减免房产税的优惠,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6.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实收金额与之前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政策? 答:可以。
2、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4.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5.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6.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8.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9.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11.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2.请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13.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15.我们是黑龙江省一家大型企业,近期已全额缴纳了5、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退还多缴的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你单位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该减半征收。如果你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你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你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16.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我们单位已经按照当地要求,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请问怎么办? 答:按照政策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和当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公布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别已调整今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并征收三项社保费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该退的退,该抵的抵。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已经申报调整了社保个人缴费基数并作了费款申报,您可以依据本地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按照规定退抵。 17.我是一家湖北企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政策对湖北省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政策规定,湖北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18.我们是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2020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这次的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我们能享受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您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3至6月)延长到了10个月(3至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3、查账征收企业发生了这项业务,在预缴申报时应该如何填报?
问题一 请问查账征收企业发生了扶贫捐赠支出,在预缴申报时应该如何填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要求,请直接将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问题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享受?如何填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优惠政策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其中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将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填在该表的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即可。 问题三 今年国家出台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我们查账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的时候要怎么填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政策要求,请直接填报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中即可。
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1.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5.湖北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免税优惠,2020年4月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历教育,本来今年4月毕业,现在只能7月毕业了,这种情况5到7月还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7.电影行业今年遭受疫情影响很大,请问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8.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9.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0.我公司疫情期间出租房产,减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据规定按减收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房产税。请问,减征的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出租房产,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免租金后,导致房产税少缴,按实际缴纳的数额扣除。 11.疫情期间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12.我们公司是一家KTV,疫情期间遭受打击很大,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政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13.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但也受疫情影响严重,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14.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15.受疫情影响严重,我公司想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是公司在申报时是直接全填0进行零申报,还是正常填写报表项目同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按免税进行申报? 答:你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需要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选择该文件后,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 16.疫情对我公司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要是退费的话我应该怎么申请? 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疫情对我单位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我又不想申请退费,要是申请抵减以后费款的话,应该如何填申报表?是到2021年再进行抵减吗?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以后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8.我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看文件今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那么在享受免征期间,允许扣除的广告发布费应当如何处理?是到2021年再填写,还是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 答: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 19.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依据医保发〔2020〕6号的政策享受减半征收? 答:《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中明确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仍保留两个险种,保障待遇,两险基金合并统一管理,不再单列。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未对生育保险进行规定。
5、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
1.我是河北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我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请问此次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调整,二手车经纪公司适用增值税政策有无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聚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业务。从事二手车经纪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均没有变化。 4.我是安徽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主营业务是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请问销售二手挂车能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手车包括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因此,你公司收购并销售二手挂车,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5月份我单位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将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因此,你公司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100万元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99.5万元[=100/(1+0.5%)],计算的应纳税额为4975元(=99.5×0.5%)。 6.我公司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每月销售二手车收入约20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以5月份为例,假设你公司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均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你公司应将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按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6万元(=200×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该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5万元(=200×2.5%),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5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60万元(=10+5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万元(=6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45万元(=10×2%+5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5万元(=10×1%+5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8.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9.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0.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12.我公司为一家汽车维修公司,2017年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全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下降,月均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转登记条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13.我公司是2019年10月成立的一家纸张生产公司,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150万元。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仅为70万元。此次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20万元(=150+7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440万元(=220/6*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交通限制,销售额大幅下降,请问延续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最快可以什么时候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使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你公司作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如符合转登记条件,公告发布后即可申请提交转登记申请,最快将在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在拍卖文物艺术品时,遵循行业惯例,为委托方和购买方相互保密信息。对于我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货款,是否可以由我公司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因此,你公司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你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若委托方按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你公司不能就货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收取的拍卖手续费等,仍然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对可以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你公司应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的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6.我公司以每股21元的价格取得A公司原始股。2019年A公司上市,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8元/股,我公司持有上述原始股转为限售股。现这批限售股已解禁,我公司拟于近期卖出。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转让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8元/股,你公司取得该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为21元/股,按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原则,以你公司取得该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21元/股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我公司是一家孵化器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6月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于在孵对象的抵扣需求,2019年我公司一直就孵化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在孵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经营较为困难,请问,我公司能否从2020年5月起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目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你公司此前未享受120号文件规定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在120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纳税申报期自行选择享受这项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比如,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19.我公司是一家货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已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将购买大批货车,预计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大,想要从6月份开始放弃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操作放弃免税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自2020年6月开始放弃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0.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我们的大部分快递业务都由本公司自己承揽和派送,同时还有部分其他快递公司承揽的快递业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我公司实际向居民派送,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两种业务,如何享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6、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重庆一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我单位为购买方补开了一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累计销售额为45万元,请问4月份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4.我是山东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元,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我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3%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7.我公司是阜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服务(包括按政府安排包车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9.我公司是一家制衣公司,除了生产防护用品外,还生产普通服装,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第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是不是只能退还生产防护用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如你公司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以来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限于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因此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12.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33号,以下称33号通知),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未被相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13.我是非湖北地区的提供现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 14.我公司在2月份办理了1月份所属期的延期申报,在3月申报1月所属期税款的时候,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把进项发票勾选到1月所属期吗? 答:可以。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15.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3-5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要求必须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答:不要求。 17.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由于1、2月征收率3%,3月征收率1%,如何填写申报表中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仍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18.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优惠的30万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一季度增值税时,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加总计算一季度销售额。 若纳税人一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中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我公司为非湖北地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应税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在3月补开1月应征增值税业务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缴纳税款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22.我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严重经营困难,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话,有罚款或滞纳金吗? 答:你单位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额,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23.我个人通过支付宝公益中的“紧急救援,防控疫情”、“武汉与时间赛跑”等项目为湖北防控疫情项目进行捐款,支付宝中有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重庆市慈善总会这些接收款项的单位提供的电子捐赠证书,证书上有证书编号和捐款金额以及盖有接收款项公益性组织电子章和捐赠时间,请问这些捐款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何扣除? 答:可以扣除。可凭捐赠证书以及查询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进行扣除。
7、财政资助专项审计,如有意愿,请再8月14日前联系我,谢谢!
8、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1.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4.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设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化验检查、影像学诊断、临床治疗等诊疗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称“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该项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称“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20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我们血站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医院供应临床用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你单位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单位是一家疾控中心,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在科研人员正抓紧研发疫苗。若疫苗研发成功,我单位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我国实行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防疫站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所(局),后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其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下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发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国内购买部分研发设备,请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适用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对接黄冈市内各大超市。为保障黄冈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心肉,我们想方设法从各地调运了大量鲜活猪、牛、羊肉。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肉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牛、羊肉,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我单位是湖北省襄阳市一家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储备粮食,请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银行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近日向某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合同金额400万元贷款,利率3%远低于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你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可以按照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3.我单位将一栋废弃仓库无偿转让给定点治疗医院,用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请问,无偿转让废弃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向医院无偿转让废弃仓库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4.我公司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5.我单位是东北一家国营农场,为支持国家在防疫抗疫过程中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我们准备将自有2000亩国有农用地出租给某农业合作社,用于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等经济作物。请问,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种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6.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开发A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完成土地平整并开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相关建筑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因资金问题停工,期间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9年底引入新股东后恢复开工,并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新冠疫情缓解后我们准备加快项目建设,请问这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外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疫情期间,征收率是下调到1%了吗? 答:可以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征收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鉴于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该项政策规定,因此,你公司如果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仍应适用5%的征收率。 1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转让在建项目。近期,我们准备接收一项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且一并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让前该项目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条件。我司购入该在建项目后,以自己名义立项继续开发并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前各地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营改增后已经实现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现在公司正在准备2020年1季度纳税申报,请问我公司在营改增前享受免税的保险产品已缴未退税款,是在分支机构还是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总机构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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