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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情况?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也有一些单独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2、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3、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4、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5、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6、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我们单位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是不是在第3季度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28号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8、建筑工程企业如何在异地预缴申报?
Q: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Q:《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Q:建筑工程异地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自动生成的数据与实际预缴的不符,且无法手动修改,如何处理? A:从2021年1季度开始,建筑企业总机构纳税人到异地经营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申报表的“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将自动带出从经营地获取的本期已预缴税款数据,如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在经营地缴纳数据不符,请纳税人联系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Q: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6.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45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月~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45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月~6月未超过45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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