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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5-27 09:47:55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360

财税[2015]144    2015122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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