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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5〕63号     2015年6月9日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