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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答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

时间:2017-01-03 15:38:50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566

11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做了在线交流。 
   
  据悉,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那么,此次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刘宝柱就这些问题做了权威解答↓

[主持人] 您能向网友介绍一下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落实工作,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批准,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认定试点政策内容,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予以完善。 
   
  2月2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对全面贯彻落实认定管理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得到全面发挥。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还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就认定办法的修订背景、政策执行口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认定指引》),切实提高认定办法的可操作性、确定性,便利性,确保优惠政策平稳落地,使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持续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问: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问: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向认定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问: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问: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被认定为高企后,每年需要年审吗? 
   
  答: 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问: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问: 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问: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 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答: 201611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度发生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2015年度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办法》出台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认定办法》的规定处理? 
   
 答: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 某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2014年发生偷税行为且于当年被取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的处罚执行至什么时间? 
   
  答:《认定办法》实施以后,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问: 请问如果2015年被认定为高企,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什么时候备案呢?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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